第五十六条

有效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的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每天二十四小时应急值班。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