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等功能区的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推进安全风险网格化管理;
(二)督促职能机构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监督、检查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四)按照规定向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