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和重大事故隐患登记、督办、销号机制,制定安全生产权力事项清单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行为审议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机制,评估执法效果,完善安全生产执法纠错和执法信息公开制度。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