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四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维护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未建立工会的,应当推举至少一名从业人员作为职工代表,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