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重点行业安全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与居民区、学校、医院、集贸市场等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已有的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设施,由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关闭、搬迁的,由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