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二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确需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危险作业的,应当对所委托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进行确认,书面告知危险因素,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委托方仍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