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管理:

(一)及时登记、建档;

(二)定期检测、评估;

(三)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置预警装置,并保证运行正常;

(四)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五)在重大危险源附近显著位置设置应急措施公告。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