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管理:(一)及时登记、建档;(二)定期检测、评估;(三)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置预警装置,并保证运行正常;(四)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五)在重大危险源附近显著位置设置应急措施公告。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