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组织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危险等级进行分类管理,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及时治理到位。

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制定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当明确治理的目标任务、方法措施、机构人员、经费装备、时限要求、应急预案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以文字、图像等形式如实记录,定期汇总、分析,并向从业人员通报。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