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安全风险因素辨识和分级,按照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四个等级绘制安全风险红、橙、黄、蓝分布图,建立安全风险责任清单和管控措施清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生产区域显著位置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公布安全生产主要风险点、风险类别、风险等级、管控措施、管控责任人和应急措施,公告内容应当及时更新并建档。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