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以及离岗时间超过六个月重新上岗或者换岗的人员,从事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或者参与作业。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