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三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的技术机构和技术人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一)参与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标准,保障产品或者工艺设计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措施、隐患整改技术措施、事故应急救援技术措施;(三)检查本单位生产经营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和安全技术问题并及时组织处理;(四)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