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四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班组长和现场带班人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一)布置当班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检查确认作业场所、设施、设备、工具以及防护用品等符合要求;(二)巡回检查作业环境、安全设施以及生产系统,及时排查并按照规定处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三)模范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制止和纠正不安全行为。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