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班组长和现场带班人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布置当班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检查确认作业场所、设施、设备、工具以及防护用品等符合要求;

(二)巡回检查作业环境、安全设施以及生产系统,及时排查并按照规定处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模范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制止和纠正不安全行为。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