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操作规程;
(二)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
(三)落实安全生产投入;
(四)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评估、重大危险源管理、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六)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
(七)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各自分工,在分管的业务范围内或者生产区域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生产经营单位部门负责人在部门业务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