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还应当每季度至少听取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全面客观地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执法人员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如实反映安全生产现状以及所有安全要素的变化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监管以及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安全生产履职报告。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