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以及国家、省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布局满足安全防护距离的要求,功能分区布置合理,公共配套设施和安全保障设施配备完善;
(二)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全体职工参与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
(三)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六)配备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七)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