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自治县的财政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自治县的财政是国家的一级地方财政。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财政管理体制,自主地安排使用属于自治县的财政收入。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培植财源,增加财政收入,严格控制财政支出。自治县的财政收入在不能保证正常支出时,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报请上级财政增加对自治县的财政转移支付。各级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和挪用。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立民族机动金,用于发展贫困山区的经济和教育事业。地方法规 ·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