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自治县的财政是国家的一级地方财政。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财政管理体制,自主地安排使用属于自治县的财政收入。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培植财源,增加财政收入,严格控制财政支出。自治县的财政收入在不能保证正常支出时,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报请上级财政增加对自治县的财政转移支付。各级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和挪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立民族机动金,用于发展贫困山区的经济和教育事业。

Local Regulations ·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