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禁止无证开采矿产资源。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开采矿产资源。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照顾自治县的利益和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

自治县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其留成比例享受上缴省级的比例低于非自治地方和市全额留给自治县的照顾,专项用于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开发。

地方法规 ·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