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重视水利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做好防汛抗旱和水土保持工作,提高耕地有效灌溉率,不断改善城乡人畜饮水条件。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水利、水电建设,满足城乡人民的生产生活用水、用电需求。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水利、水电工程。水利、水电设施可以依法承包、租赁和拍卖。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渔业生产,加强渔政管理,保护水产资源,禁止毒鱼、电鱼和炸鱼。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自治县征收的水资源费,其留成比例享受上缴省级的比例低于非自治地方和市全额留给自治县的照顾,专项用于水资源的保护和开发。
地方法规 ·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