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林业。严格保护公益林,大力发展商品用材林和经济林,开展植树造林,有计划地退耕还林和封山育林,提高森林覆盖率。每年6月为自治县植树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林政管理,严禁毁林开垦和盗砍滥伐林木,严防森林火灾,防治森林病虫害。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农村能源建设,推广使用沼气、煤、电、太阳能等替代能源,降低森林低价值消耗。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开发林产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投资者营造的商品林,优先办理采伐手续,允许产品进入市场交易。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

农村居民在自留山、自留地、房前屋后和承包荒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林木依法采伐,产品自主处理,允许继承和转让。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育林基金,专项用于林业发展。

地方法规 ·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