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第二十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国土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严格用途管制,禁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非法占用土地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开发荒山、荒地,从事多种经营。农户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可以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地方法规 ·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