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和普及,鼓励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开展节约用水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珍惜、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意识,形成节约用水的社会风尚。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加强舆论监督。

学校、商场、公园、医院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节约用水宣传标语、标志牌,宣传节约用水知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