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制止破坏水资源、水生态环境和浪费水的行为,向负有水资源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举报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