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制止破坏水资源、水生态环境和浪费水的行为,向负有水资源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举报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