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信、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农业农村、商务、文旅、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约用水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