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将生产生活节水、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节水产品研究开发、节水新技术推广应用的创新项目纳入重点支持领域,促进节水科技成果转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符合条件的节水建设项目、改造项目、示范项目和非常规水源利用项目给予扶持。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