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水措施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器具、用水计量设施、水重复利用设施、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等节水设施设备的保护。禁止损坏、盗窃、侵占、非法拆除等妨害节水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的行为。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