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改造城市公共老旧管网。

在地下水超采区内以地下水为主要水源的城镇,应当加快公共供水管网建设,逐步实现用水集中供应。

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内,严格控制单位和个人开辟自备水源,已建的应当逐步关闭。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