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新建工业集聚区在规划布局时,应当统筹供排水、水处理及循环利用设施建设,实施区内企业串联用水和循环利用,建设节水型工业集聚区。

已建工业集聚区鼓励开展以节水为重点内容的绿色高质量转型升级和循环化改造,加快节水及水循环利用设施建设。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