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完善分类水价、分档水价等定价机制,促进和引导全社会节约用水。

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供水价格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具体办法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制定。

非居民用水应当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居民用水推行阶梯水价制度。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