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用水应当计量,并实行计量收费。供用水单位、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和使用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设施,并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计量准确。

同一供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有两个以上不同水源或者两类以上不同用途用水的,应当分别、分类计量。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