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用水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地下水取用水总量和水位实行严格控制,治理无序开采。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建立健全地下水动态监测、预警系统,实现地下水开采数据共享。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