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用水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计划用水单位的年度计划用水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行业用水定额和单位用水需求下达。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计划用水指标用水,未取得计划用水指标的不得擅自取用水。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