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应当纳入水资源统一管理和配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科学开发利用再生水、苦咸水、矿井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