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用水管理第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节约用水总体规划要求、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状况,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本行业节约用水实施方案。经批准的节约用水规划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