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文物保护经费用于下列支出:

(一)需要由政府承担费用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二)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保养、安全防护、消防设施建设、保护范围内保存环境治理等;

(三)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补助;

(四)国有博物馆馆藏文物及标本的保护和修复;

(五)非国有博物馆的藏品维护补助;

(六)文物的数字化保护、预防性保护,文物保护项目管理;

(七)文物研究和宣传教育;

(八)文物保护员聘用、专家咨询;

(九)对文物保护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十)其他文物保护方面的支出。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