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海关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追缴的涉案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在结案后三十日内无偿交还失主或者移交给同级文物行政部门。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