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畅通文物违法举报渠道,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的破坏文物的信息和线索。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文物执法机构及其职能,配备相应的文物专业人员,依法查处文物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