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利用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文物资源在壮大文化旅游产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鼓励支持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文化创意企业等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培育以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作为旅游要素的研学旅行、红色教育等旅游产品和旅游新业态。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