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利用第三十一条有效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利用收藏的文物开展科学研究、展示、教育等活动。鼓励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收藏的文物捐赠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或者出借给文物收藏单位,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对接受捐赠或者借用的文物妥善保管和展示。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