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利用第二十九条有效具备对公众开放条件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收藏单位,可以允许参观、游览和科学研究。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古建筑或者纪念建筑物,用作除博物馆、保管所或者参观、游览场所外其他用途的,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按照法定程序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