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利用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设立博物馆、纪念馆等,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信息、服务和技术指导。社会力量投资保护修缮市级以下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可以在约定期限内依法使用并享有相关收益,不得改变所有权。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