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利用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理利用文物的合法权益。文物利用应当以确保文物安全为前提,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禁止不当利用、过度开发。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