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理利用文物的合法权益。

文物利用应当以确保文物安全为前提,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禁止不当利用、过度开发。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