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利用第二十三条有效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依法实施原址保护;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依法报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