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坏和擅自关闭、拆除农村公共卫生厕所设施、设备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