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农村村庄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公共区域随意堆放秸秆、树枝、粪便以及其他杂物的;(二)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外墙或者公共设施上喷涂、张贴经营性广告的。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