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坏和擅自关闭、拆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设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