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村庄绿化美化,组织引导村民在村庄周边、河边、道路两侧和庭院植树护绿,建设绿色生态村庄。

在村庄内适宜位置应当建设公共绿地或者休闲公园。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