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第三章 青山秀水第二十一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村庄绿化美化,组织引导村民在村庄周边、河边、道路两侧和庭院植树护绿,建设绿色生态村庄。在村庄内适宜位置应当建设公共绿地或者休闲公园。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