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地区湿地保护,建立湿地资源档案,完善生态修复机制,科学开展退化湿地修复,维护和改善湿地生态功能。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重要湿地区域,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提高湿地保护水平。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