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根据村庄的资源条件,统筹各类生产生活要素,优化生态空间格局,保护村庄自然历史风貌,突出地域特色、文化特点和时代特征。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进行公示,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和完善工作计划,严格按照村庄规划有序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