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二年内,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美丽乡村建设规划,对美丽乡村建设的布局、重点、特色等作出安排,优化乡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

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利、文化和旅游、林业等部门在编制专项规划时,应当落实美丽乡村建设规划的有关内容。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